文/深圳,子在川上曰
引子:前些天,突然看到了新闻网上爆出了这样一个帖子:陕西略阳四名成年男子轮奸十二岁女孩,四男子中一人为村支书,两人为镇干部,另一人为修建高速公路的包工头。十二岁女孩为留守女孩,正在读初一。被轮奸后大出血不止,被120送到医院。该四名男子已被刑拘。
我便开始关注这个事件,关注围绕着这个新闻,而不断刷新的新闻。我尽量真实地还原真实的新闻,大家可以从中读出什么,也可以什么也不读出来。
《第1号新闻:村镇干部轮奸少女》
两个星期前,他们一行四人,吃完饭,
乘着酒兴,去某中学拉走了某小女生,
带到该县某大酒店开房,前后,左右,
轮流上,该女生尖叫,惨叫,哀叫,
大出血,120救护车急送到医院抢救。
警方确认:四个男子被刑拘。
检察院确认:受害者年龄十二岁,
当晚受到四个男人的轮奸。
《第2号新闻:初三女生介绍卖淫收取中间费》
案情有新的突破,检察院工作人员说:
真实情况是,这名初一的小女生被一名
初三小女生介绍给了四个大男人。
她收取了淫资,师姐收取了中间费。
而且我们公安机关上月也接到过报案,
说有人引诱,介绍中学生援交,卖淫。
《第3号新闻:案件暂定性为“涉嫌嫖宿幼女罪” 》
严格来讲,社会上的轮奸说法不准确。
犯罪嫌疑人也许并不知道她只有十二岁,而且,
她收取了嫖资,同四个男人先后发生了性关系。
不符合刑法关于“轮奸”的定义。至于
当时的大出血,可能是例假引起了误会。
该民警说,介绍卖淫的初三女生会另案处理。
《第4号新闻:县常委决定:给予该镇书记镇长严重警告处分》
记者获悉:县委政府紧急召开专题会议,
公检法紧密协作,从快从重从严惩治犯罪。
对旅馆、宾馆等服务业大检查,大整改。
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,
加大对镇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。
对书记、镇长严重党内警告处分,
涉嫌犯罪的两名镇干部作停职处理。
《第5号新闻:人大代表孙晓梅:嫖宿幼女罪应按强奸罪论处》
孙代表说:嫖宿幼女是把幼女当作妓女来对待。
她们毫无社会经验和独立思考,自理能力。这是
用再次伤害本已被残害的幼女来为某些人减轻罪责,
强烈建议人大取消嫖宿幼女罪,按照强奸罪论处。
《第6号新闻:正在删除中...》
写这些字的时候,我再去搜索了一下,
一些大型的网站都已经删除了该新闻。
只有一些小型的网站还能找得到,或者,
正在删除中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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